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人才,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可参照申请。2024年7月18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厦门户口;
2.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2024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
3.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和预备技师不超过30周岁;
4.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
5.已在厦就业,申请时自引进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及以上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不受以上1和4条件限制,可参照申请。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时限与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2.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3.发放: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五、资金保障
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属事业单位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园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各类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中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先由市级财政垫付,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先由区(园区)级财政垫付。市人社局核实兑付情况,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清算后将资金下达各区(园区)。
六、其他
1.申报对象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申报对象引进时间以首次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因学历晋升以全日制毕业生(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归国留学人员再次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的,以学历晋升后首次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时间为准(新引进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引进时间综合首次来厦工作劳动合同、就业手续、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判定)。
3.本实施办法中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是指当年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准),且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人事关系入厦。
4.本实施办法中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落户手续,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系统中查询,培养层级应显示为“预备技师”。
5.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不含周岁生日当天(如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1日,引进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引进时间需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预备技师、硕士及博士申报年龄界定方法照此计算)。
6.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已享受补贴(含按旧标准申领)后因学历学位晋升的人才,均不予补差。同类型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7.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8.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并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报备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9.个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10.市委组织部负责总体协调。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区人社局以及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资金预算、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工作。
11.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具体实施以最新生效的办事指南为准。
12.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厦人社〔2024〕239号
生成日期:2024-09-30
来源:http://hrss.xm.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qtxx/rcfw/202410/t20241011_2894933.htm